我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2018年9月3日两期,在华商报上发布我公司与陕西鑫盛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蒲城县长安街公园壹号63套房屋按期交房的排他性权利公告。告知我公司与红石公司之间的以房抵债行为合法有效,我公司对该63套房屋享有红石公司按期交房的排他性权利。在该63套房屋上的债权,是由我公司与陕西鑫盛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取得,折抵红石公司欠下我公司债务。业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2015)渭中民二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至2018年7月2日,经双方申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下发(2018)陕05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对该63套房进行查封,期限为三年。